因應交通部觀光署查詢作業更新,由原建議查詢項目修正為必要查詢項目,如有疑義請逕洽交通部觀光署。
第一級環境敏感區項目:
1.特定水土保持區
2.河川區域
3.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
4.區域排水設施範圍
5.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
6.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、生態保護區
7.自然保留區
8.野生動物保護區
9.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
10.自然保護區
11.一級海岸保護區
12.國際級重要濕地或國家級重要濕地核心保育區、生態復育區
13.古蹟保存區
14.考古遺址
15.重要聚落建築群
16.重要文化景觀
17.重要史蹟
18.水下文化資產
19.國家公園內史蹟保存區
20.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
21.水庫集水區(供家用或公共給水)
22.水庫蓄水範圍
23-1.森林(國有林事業區、保安林等森林地區)
23-2.森林(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)
23-3.森林(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)
24.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
25.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
26.優良農地
第二級環境敏感區項目:
4.海堤區域
7.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
一、因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查詢作業調整,本平台自112年6月29日起暫緩受理申請查詢新北市轄區範圍內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「13.古蹟保存區」、「14.考古遺址」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「12.歷史建築」、「13.聚落建築群」、「14.文化景觀」、「15.紀念建築」及「16.史蹟」等項目。如有查詢需求,請逕至新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查詢(網址:https://www.ntchgis.ntpc.gov.tw/Involve/Identity/Account/Login_Ntpc)。倘針對上開作業調整有疑義,請逕洽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邵小姐(02)2960-3456分機4550。
二、另有關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「13.古蹟保存區」、「14.考古遺址」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「12.歷史建築」等項目之查復,同時涉有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。如有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查復結果者,仍請於申請時勾選查詢前揭項目。
一、因應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查詢作業調整,本平台自即日(109.5.20)起暫緩受理申請查詢臺南市行政轄區範圍內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「13.古蹟保存區」、「14.考古遺址」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「12.歷史建築」、「13.聚落建築群」、「14.文化景觀」、「15.紀念建築」及「16.史蹟」等項目。如有查詢需求,請逕至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查詢(網址:https://tchgis.tainan.gov.tw)。倘針對上開作業調整有疑義,請逕洽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。
二、另有關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「13.古蹟保存區」、「14.考古遺址」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「12.歷史建築」等項目之查復,同時涉有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。如有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查復結果者,仍請於申請時勾選查詢前揭項目。
為簡化申請人相關文件製作流程,單一窗口已透過介接內政部地政司「地政整合資訊服務共享協作平台」地籍圖資功能,即日起申請人僅需輸入欲查詢之縣市、鄉鎮、地段和地號等4項資料,單一窗口即可協助申請人產製查詢範圍圖等檢附文件。